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動態登記填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在同一機關內調動服務單位人員,其原經銓敘之職務職等職系並無變更
  者,由各機關自行登記免於填報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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