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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教員工眷屬就醫優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公教員工之眷屬,得持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就醫優待證明書,向 市立醫療院所或各區衛生所就醫。但急病或意外傷害者,其證明書得於就 醫後三日內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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