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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守則適用對象包括下列人員,均應確實遵守本守則所訂之各項規定: 一、本處工作場所之工作者(含非受僱勞工)。 二、本處公務人員準用本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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