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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 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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