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臺北e大平臺使用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平臺使用服務:公訓處提供課程上傳、測試、招生、金流服務(含代
    收學費及代發收據)、平臺系統維護、相關網頁維護、開闢線上討論
    區、核發學習認證或證書等。
二、網路學習課程:已製作完成,可置於或連結至臺北e大平臺之資訊、
    語言、管理、公務、人文或其他類別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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