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古蹟或歷史建築保存價值之建造物,於審查期間或未進入審查程序前 ,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並避免急迫之危險,主管機關得逕行公告為 暫定古蹟或暫定歷史建築,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前項公告應通知本府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