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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客家文化語言研習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之收費課程及營隊範圍如下: 一、客家語言推廣研習課程。 二、客家文化推廣研習課程。 三、客家文化、語言性質營隊。 四、客家文化推廣服務課程。 五、其他文化活動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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