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縣有財產,係指本縣現有及其他合法取得之財產。縣有 財產之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與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所頒財物標準分類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