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縣有財產,係指本縣現有及其他合法取得之財產。縣有
  財產之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與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所頒財物標準分類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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