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組織編制、人事人員管理、綜合性人事規章及聘(僱)用
      人員等事項。
  二、第二科:考試分發、任免、遷調、職務歸系等事項。
  三、第三科:考核、獎懲、考績(成)、服務、訓練及進修等事項。
  四、第四科: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及人事資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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