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科:文書處理、印信製發與典守及公報業務等事項。
  二、檔案科:檔案徵集、典藏及銷毀等事項。
  三、事務科:採購、財產、物品、車輛、工友、出納及宿舍等事項。
  四、國際事務科:國際事務及外賓接待等事項。
  五、機要科:機要業務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六、行政園區管理科:行政園區之辦公空間規劃、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輔助性業務,由本處就前項各科派員兼
  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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