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改制山地原住民區市有財產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市有不動產及權利屬原臺北縣改制直轄市時,由原烏來鄉鄉有財產所移轉
者,除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改制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烏來區公
所(以下簡稱烏來區公所)協商另行處理者外,應由管理各該財產之本府
所屬各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編造移接清冊,並檢附權利證明文
件等,移交烏來區公所,由烏來區公所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財產變更登記
為烏來區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烏來區公所;於辦竣後,烏來區公所應將
移接清冊檢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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