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不動產及權利屬原臺北縣改制直轄市時,由原烏來鄉鄉有財產所移轉 者,除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改制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烏來區公 所(以下簡稱烏來區公所)協商另行處理者外,應由管理各該財產之本府 所屬各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編造移接清冊,並檢附權利證明文 件等,移交烏來區公所,由烏來區公所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財產變更登記 為烏來區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烏來區公所;於辦竣後,烏來區公所應將 移接清冊檢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