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獎勵或輔助之項目如下: 一、績優體育選手獎助學金。 二、績優體育團體或個人參加體育競賽獎助金。 三、推展體育績優學校補助金。 四、具有體育潛能選手與教練培訓補助金。 五、績優學校、團體或個人申請出國參加體育競賽或培訓補助金。 六、表揚績優推展體育有功團體或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稱績優認定標準與獎勵、補助方式及為輔助績優 教練、選手升學或輔導擔任體育教師、代理教師、專任教練等事項,由 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