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績優體育團體學校及個人獎勵輔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獎勵或輔助之項目如下:
  一、績優體育選手獎助學金。
  二、績優體育團體或個人參加體育競賽獎助金。
  三、推展體育績優學校補助金。
  四、具有體育潛能選手與教練培訓補助金。
  五、績優學校、團體或個人申請出國參加體育競賽或培訓補助金。
  六、表揚績優推展體育有功團體或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稱績優認定標準與獎勵、補助方式及為輔助績優
  教練、選手升學或輔導擔任體育教師、代理教師、專任教練等事項,由
  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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