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珍貴樹木: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經本局核定公告者:
    (一)離地高度一點三公尺處之樹幹直徑達九十公分以上;其已分枝
          者,各分枝樹幹直徑合併計算之。
    (二)樹齡五十年以上。
    (三)具地方特性、歷史性或學術研究價值。
  二、行道樹:於道路內所栽植之喬木。
  三、其他樹木:
    (一)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內所栽植之喬木。
    (二)公私有土地內所栽植之喬木,離地高度一點三公尺處之樹幹直
          徑達六十公分以上;其已分枝者,各分枝樹幹直徑合併計算之
          。
  前項樹木不包含國有林地之樹木。
  所稱樹木所在土地,指以樹木基部為中心,冠幅一點五倍為半徑之圓面
  積涵蓋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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