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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自耕保留部分得由共有人或其繼承人檢附全體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同意之 協議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經 該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依其協議內容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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