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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警察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 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同時報請檢查官到場相驗,並 即實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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