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
  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同時報請檢查官到場相驗,並
  即實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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