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
    用、含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電子煙:指透過霧化器或相類似器具加熱電子煙液(彈)釋放煙霧,
    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用之裝置。
三、加熱式菸具:指由電熱式菸草產品、支撐器及充電器所組成或其他類
    似組合,透過加熱菸草產品產生菸霧,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
    用之裝置。
四、吸菸:指吸用、使用或啟動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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