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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汽車,指非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所稱廣告物,指於汽 車車體上,以張掛帆布或附加看板方式設置之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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