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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市市民,年滿二十歲,在本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除受監護宣告尚 未撤銷者外,得為本市公民投票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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