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生態導覽暨遊客服務中心委託代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管理單位為因應服務中心之管理及維護需要,並加強當地生態旅遊之發展
,得自行徵求委託管理及維護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者)。
管理單位應將服務中心之名稱、現況(目前無水電供應)、委託要件(權
利與義務)、委託期限等事項載明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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