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凡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補助,或已依法獲得損害賠償,不得核
  發救助金,但取得社會保險給付、補助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
  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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