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投資人,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產業別,於本市境內新設
  投資創立之規模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不包含土地部分),並
  自產業營運始日起僱用員工總額百分之四十以上本市市民。
  一、休閒觀光產業。
  二、文化創意產業。
  三、大型購物商場。
  四、環境保護創新產業。
  五、農業生物科技或加工製造業。
  六、其他經本府「促進重大投資發展專案小組」認定之高科技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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