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產品係指在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生產之農產品; 所稱漁產品係指在基隆沿岸及近海海域(北緯25度至29度、東經 121度 至 126度)捕撈之漁產品。 所稱加工農漁產品,係指主原料來源符合前項規定或符合有特殊配方、 製程,並於本市進行加工作業之農漁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