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負,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
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民意代表及民
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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