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僱用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二、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須之技術專長,經
  考驗合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
  本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
  於本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
  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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