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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觀光接駁巴士管理及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觀光接駁巴士之經營者,以依法登記之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為限。 觀光接駁巴士之行駛範圍以宜蘭縣境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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