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79
人,瀏覽人次:
96906119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宜蘭縣山坡地水土保持書件審查及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申請人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繳納費用;經再次通知後仍未繳納者,駁回其 申請。 申請案件遭駁回者,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經駁回後重新申請者,應再 次繳納。
〔立法理由〕
修正部分文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