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樹胸高直徑0‧八公尺以上者。
二、樹胸圍二.五公尺以上者。已分枝者,各分枝胸圍合併計算。
三、榕樹、印度橡膠樹等有氣根纏繞主幹之樹種,或被其他樹木附生,樹
    胸圍四公尺以上者。
四、其他經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委員會)審議
    認定並經本府核定者。
前項所稱樹胸高直徑,係指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胸圍係
指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綠資源,係指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與區域人
文歷史及文化代表性之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植物,經保護委員會審議
認定並經本府核定者。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生育環境,係指涵蓋樹木全部樹冠
面積範圍內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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