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除依法設置之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機械設備空間或類似用途及 不改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符合附表規定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者。 二、建築物辦理戶數變更,僅增減分戶牆,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 方公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