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除依法設置之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機械設備空間或類似用途及
不改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符合附表規定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者。
二、建築物辦理戶數變更,僅增減分戶牆,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
    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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