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寄養及安置機構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且具有專業人員與服務經驗之民間
立案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
委託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工作區域、項
目、個案處理分工、工作內容、性質及委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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