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扶助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
    理、福利需求評估與個案管理、權益保障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
    理等事項。
二、社會發展科:人民團體輔導、辦理慶典活動、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
    志願服務、合作社輔導與籌組、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輔導及管理
    等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生活扶助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早期療育服
    務、收出養及監護權之調查、福利宣導及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
四、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
    救助、遊民輔導、社會救助機構輔導與管理、公益勸募輔導、公益信
    託基金輔導與管理及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等事項。
五、老人福利科:老人生活津貼、機構設立、輔導與管理、保護、權益保
    障與倡導、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照顧及文康育樂等事項。
六、婦女福利及綜合規劃科:外籍配偶家庭福利服務、特殊境遇家庭福利
    服務、婦女福利與權益倡導、研究發展、施政計畫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
七、社會工作科:弱勢家庭關懷輔導、高風險家庭危機調適、社會資源開
    發與整合、福利服務諮詢、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社會工作專業訓練
    及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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