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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前項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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