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建築基地之綠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綠覆率應達法定空地四分之一以上,喬木以法定空地面積每五十平方
公尺種一棵,不足一棵者以一棵計算。
二、栽植喬木,依樹冠大小,行距定為四公尺以上。
三、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內一切設施,應由建築物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負責維護管理,如該建築物設有管理員或管理委員會者,應責其負責
。
第二類建築基地之綠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綠覆率應達法定空地五分之一以上,喬木以法定空地面積每一百平方
公尺種一棵,不足一棵者以一棵計算。
二、法定空地臨建築線設置圍牆者,圍牆透空部分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三類建築基地綠化,其綠覆率應達法定空地六分之一以上。
本條所指之法定空地,以該次申請建照之建築面積所應設置之法定空地為
限(垂直增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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