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經營管理:指管理機關將公園或公園內各項設施之一部或全部,
    委託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等經營管理者營運,並得向經營
    管理者收取權利金。
二、認養:指管理機關將公園或公園內各項設施之一部或全部,交由認養
    者無償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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