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挖掘道路修復路面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核定通知申請單位(人),
俟繳納及取得挖路許可證後,始准開工,並向當地警察單位(派出所、分
駐所)及村里辦公處備案後,始得挖掘。所收費用應專款專用並於管線工
程完工後一個月內修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