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纜線:指由固定通信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行動通信網
    路、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提供訊號、影像及聲音等相關傳輸
    纜線。
二、纜線管:指得以母子管方式組合,容納寬頻纜線之保護管。
三、寬頻管道:指由手孔、管道及引上(進)管等設施、設備所組成,用
    以容納寬頻纜線及其相關設備之構造物。
四、纜線業者:指佈設寬頻纜線及其相關設施、設備之機關(構)或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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