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認養期間以一年為原則,認養者得於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管理機
關申請繼續認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