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工務局為主管機關,本府養護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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