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下列場所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工業區。
二、國有林班地。
三、醫院院區。
四、學校校區。
五、機場周邊一公里範圍內。
六、高速公路、捷運系統、高架道路及鐵路之兩側三公尺範圍內。
七、古蹟周邊二十公尺範圍內。
八、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禁止施放範圍外保持一般爆
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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