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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本府警察局得將辦理會勘、查驗及調閱事項委由轄區警察分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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