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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府警察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即時通 報本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並派員封鎖現場,會同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 察,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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