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本府警察局辦理會勘、查驗、調閱及複製事項,得委任轄區警察分局執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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