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次公告地價調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百分之三十,納稅義務人為自
然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一、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部
分,不適用之。
二、申請日前半年內,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救助金
。
三、申請日前半年內,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納稅義務人已全部繳清應納地價稅額者,不得提出前項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