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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3條
於本市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自治條例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 特別稅(以下簡稱本特別稅): 一、營建工程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 二、收容前款以外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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