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於本市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自治條例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
特別稅(以下簡稱本特別稅):
一、營建工程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
二、收容前款以外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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