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餐飲業:以烘、烤、煎、煮、油炸等烹飪方法處理食材,至產生油 煙及異味污染之事業。 二、集排氣系統:係指將烹飪作業區排出或逸散出之污染物,收集並輸 送至汙染防制設備,使傳送之污染物不直接與大地接觸之系統,該 系統包括集氣設施及連接裝置。 三、集氣設施:收集或避免空氣污染物逸散之設備。 四、烹飪作業區:係指所有使用中之烹飪用具外緣所形成之作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