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餐飲業:以烘、烤、煎、煮、油炸等烹飪方法處理食材,至產生油
      煙及異味污染之事業。
  二、集排氣系統:係指將烹飪作業區排出或逸散出之污染物,收集並輸
      送至汙染防制設備,使傳送之污染物不直接與大地接觸之系統,該
      系統包括集氣設施及連接裝置。
  三、集氣設施:收集或避免空氣污染物逸散之設備。
  四、烹飪作業區:係指所有使用中之烹飪用具外緣所形成之作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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