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22
人,瀏覽人次:
92042643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縣縣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