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縣縣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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