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取得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不另收 費。但有下列情形者,依各款規定收費: 一、申請變更面積擴大超過原核定計畫面積未達二分之一者、依前條規 定二分之一收費;申請變更面積擴大達原核定計畫面積二分之一以 上者,依前條規定收費。 二、增加或變更觀光遊樂業設施項目或增加開發強度,依前條規定二分 之一收費。 三、同時申請前款之事項,依收費較高之標準收費。 依前項申請變更面積不含土地重劃或地藉圖重測所增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