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取得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不另收
  費。但有下列情形者,依各款規定收費:
  一、申請變更面積擴大超過原核定計畫面積未達二分之一者、依前條規
      定二分之一收費;申請變更面積擴大達原核定計畫面積二分之一以
      上者,依前條規定收費。
  二、增加或變更觀光遊樂業設施項目或增加開發強度,依前條規定二分
      之一收費。
  三、同時申請前款之事項,依收費較高之標準收費。
  依前項申請變更面積不含土地重劃或地藉圖重測所增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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