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投資人,係指於本縣依法完成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獨
  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且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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