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
  一、本府辦理本自治條例業務之經費不足。
  二、應具備文件不全者,本府應明定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資人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補貼,本府補貼金額將大於其勞工職
      業訓練費用扣除其他機關補助之差額。
  四、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補貼,本府補貼金額將大於其應繳房
      屋稅及地價稅扣除其他機關補助之差額。
  五、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補貼,本府補貼金額將大於其應繳利
      息扣除其他機關補助之差額。
  六、違反本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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