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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核發道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申請人在同一路段內有二件以上道路挖掘或設施物設置申請案者,得以併 案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案件經許可後,有增加挖掘道路面積或設置設施物之需要時,申請人 應重新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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