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府、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 會部分,由各機關辦理。 二、本府所屬學校及二級機關部分,由本府各督導機關(單位)統籌辦理 。無督導機關(單位)者,由本府人事處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