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機關工作績優激勵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府、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
    會部分,由各機關辦理。
二、本府所屬學校及二級機關部分,由本府各督導機關(單位)統籌辦理
    。無督導機關(單位)者,由本府人事處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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